(2011)甬慈逍民初字第307-1号
裁判日期: 2011-12-19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钱林荪与徐水权、胡再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林荪,徐水权,胡再达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逍民初字第307-1号原告:钱林荪,男,196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黟县。委托代理人:沈丹萍,浙江明亮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水权,男,197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慈溪市。被告:胡再达,男,1975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慈溪市。委托代理人:吕建伟,浙江百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林荪诉被告徐水权、胡再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林荪于2011年12月19日以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林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2元,减半收取541元,由原告钱林荪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叶海慧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许珊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