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大民一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1-12-19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大民一初字第12号原告周某,男,196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技校文化,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被告王某,女,197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宣威市人,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1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周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周某承担。审 判 长  沈德辉审 判 员  罗原峰人民陪审员  游凤仙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郭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