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茅执字第862-1号
裁判日期: 2011-12-19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何世霞与胡建军、文芳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世霞,胡建军,文芳,铜川金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十堰金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茅执字第862-1号申请执行人何世霞,女,196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十堰人,住十堰市茅箭区。被执行人胡建军,男,1967年5月出生,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住十堰市。被执行人被告文芳,女,1972年3月出生,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住十堰市。被执行人铜川金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铜川市耀州区孙源镇孝西村。法定代表人张华,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十堰金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人民南路17号。法定代表人胡建军,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09年8月10日作出(2009)茅民一初字第151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告的房产、土地及鄂C×××××号轿车,现因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的申请,并请求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扣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胡建军、文芳、铜川金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十堰金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房产、土地及鄂C×××××号轿车的查封、扣押。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雄审 判 员 刘曙光代理审判员 柏 韧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一十九日书 记 员 杞 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