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昌立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1-12-19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莫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某某,莫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昌立保字第00003号申请人张某某,男,1973年4月10日生,汉族,居民。被申请人莫某某,男,49岁,汉族,农民。申请人张某某诉被申请人莫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莫某某所有的,存于吉林曙光农牧集团有限公司鸡款2.6万元予以扣押。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莫某某所有的,存于吉林公司公司鸡款2.6万元予以扣押。二、在扣押期间内,扣押款项由本院提存。三、扣押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如因申请人逾期申请造成被查封财产灭失的,由申请人承担法律后果。案件保全费280元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立杰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石婧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