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嘉善商初字第753号
裁判日期: 2011-12-1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叶某某、马某某等与章某某、徐某某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某,马某某,江某,叶某某、马某某、江某与被告章某某、徐某某追偿,章某某,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嘉善商初字第753号原告:叶某某。原告:马某某,公民身份号码:33042119620831551x,住嘉善县罗星街道东方名嘉西区11幢3单元302室。委托代理人:叶某某。原告:江某。委托代理人:叶某某。被告:章某某。被告:徐某某。原告叶某某、马某某、江某与被告章某某、徐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某某、马某某、原告江某委托代理人叶某某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三原告起诉称:2009年4月28日,被告章某某和原嘉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属干窑信用社签订保证借款合同,向原干窑信用社具借一笔100000元的借款,三原告为上述保证借款合同的保证人。因被告章某某未及时还本付息,原嘉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现浙江嘉善农村合作银行)向某某起诉请求被告章某某及三原告支付欠款本金及利息,后经贵院调解及执行,三原告替被告章某某承担了还款义务(包括欠款本金10万元、利息28850元、诉讼费1288元、执行费1735元,合计134571元)。原告认为原告在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章某某追偿。被告徐某某系被告章某某前妻,应对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向某某告诉,请依法判决。要求判令两被告即时给付原告欠款本金10万元、利息28850元、诉讼费1288元、执行费1735元,合计共134571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借款申请书、保证借款合同复印件各一份,证明:第一被告借款及三原告担保的事实;同时证明被告徐某某当时也在借款合同上签字的事实。2、(2010)嘉善商初字第517号民事调解书复印件一份、浙江省法院诉讼费专用票据(执行)复印件三份,证明:上述钱款由我们三原告承担保证责任,先行代付;3、离婚协议、离婚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第二被告系第一被告前妻,上述款项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应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被告章某某、徐某某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有关证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三被告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且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形式和实质要件,能够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相一致。本院认为,被告章某某应当按照(2010)嘉善商初字第51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偿付借款本息、实现债权费用、诉讼费等义务,造成三原告作为保证人在执行过程中代为还款,三原告作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二被告追偿。故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代偿欠款本金100000元、利息28850元、诉讼费1288元、执行费1735元,合计共134571元请求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虽于2010年3月31日办理了离婚手续,但上述借款是在婚姻存续期间所为,且被告徐某某在借款手续上签了字,故该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人共同承担。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相应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章某某、徐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三原告代偿款13457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991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661元,由二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一川审 判 员 鲁 军代理审判员 刘艳容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 剑附页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发生法律效力且具有给付内容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规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上述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