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咸渭刑初字第00431号
裁判日期: 2011-12-19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曾某甲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咸渭刑初字第00431号公诉机关渭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某甲,男,198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2011年8月31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咸阳市渭城区看守所。渭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咸渭检刑诉字(2011)第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并以咸渭检刑简建(2011)227号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于2011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2011年11月22日变更为普通程序审理。符合开庭条件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2月5日对该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渭城区人民检察院代检察员刘宝靖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渭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8月31日7时15分许,被告人曾某甲驾驶鲁Q...../鲁Q....挂号车,沿福银高速公路(西安方向)行至乾县收费站出口匝道与正在等待通行的宁D.....号货车相撞,引起宁D.....号货车与等待通行的甘M.....号货车和浙C.....轿车相撞,甘M.....号货车又与陕D...../陕D....挂号货车相撞,致甘M.....号车乘坐人周某甲死亡、曹某甲受伤,宁D.....号货车驾驶员苏某某受伤,事故车辆受损。2011年9月19日,咸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福银高交大队以福公交(2011)第02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曾某甲在驾驶鲁Q...../鲁Q....挂号车时,在重车连续下坡行驶中,过度使用行车制动系统,使制动器温度过高,出现严重的制动效能热衰退现象,致车辆失控。证明曾某甲在驾驶鲁Q...../鲁Q....挂号车时未按照机动车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机动车,曾某甲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上述错误行为,是导致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原因。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曾某甲承担此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苏某某、曹某乙、黄某某、曾某乙、丁某某、周某甲、曹某甲、吕某某在此交通事故中无责任。公诉机关以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现场勘查笔录、鉴定结论等证据认定,被告人曾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曾某甲在庭审中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表示自己的行为造成了危害,以后多学法,好好赔偿被害人损失,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31日7时15分许,被告人曾某甲驾驶鲁Q...../鲁Q....挂号车,沿福银高速公路(西安方向)行至乾县收费站出口匝道与正在等待通行的宁D.....号货车相撞,引起宁D.....号货车与等待通行的甘M.....号货车和浙C.....轿车相撞,甘M.....号货车又与陕D...../陕D....挂号货车相撞,致甘M.....号车乘坐人周某甲死亡、曹某甲受伤,宁D.....号货车驾驶员苏某某受伤,事故车辆受损。2011年9月19日,咸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福银高交大队以福公交(2011)第02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曾某甲在鲁Q...../鲁Q....挂号车时,在重车连续下坡行驶中,过度使用行车制动系统,使制动器温度过高,出现严重的制动效能热衰退现象,致车辆失控。证明曾某甲在驾驶鲁Q...../鲁Q....挂号车时未按照机动车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机动车,曾某甲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上述过错行为,是导致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原因。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曾某甲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苏某某、曹某乙、黄某某、苟某、曾某乙、丁某某、周某甲、曹某甲、吕某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无责任。又查明,2011年10月11日被害人周某甲儿子周某乙的委托代理人唐鹏与被告人曾某甲的父亲曾某丙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人曾某甲赔偿被害人周某甲亲属165000元。该款已于2010年10月11日全部付清。2011年12月5日被害人曹某甲的诉讼代理人、被害人曹某乙与被告人曾某甲的诉讼代理人达成赔偿调解协议,由被告人曾某甲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曹某甲各种直接经济损失180000元,除已经付给的80000元外,剩余100000元于2012年元月31日前付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曹某乙车损费、定损费共计34490元,于2012年元月31日前付清。被害人及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曾某甲表示谅解,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经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曾某甲的供述,与起诉书指控和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2、被害人苏某某的陈述,证实2011年8月31日7时许,他驾驶宁D.....货车行驶至福银高速公路乾县段时,前方发生交通事故,交警要求从乾陵出口离开高速公路,他按照要求在乾陵出口匝道排队等候出高速,突然被后面一辆半挂车撞在车尾,随之,他的车头就撞在车前一辆也正在排队等候出高速的甘肃车尾部,同时,把一辆和他的车平行停靠公路右侧的浙江小轿车撞出公路。车上两人,他在事故中受伤,丁某某未受伤,车上拉了11吨西瓜,部分西瓜受损。3、被害人曹某甲的陈述,证实2011年8月31日7时许,他乘坐甘M.....货车,在福银高速公路(西安方向)乾陵出口匝道内排队等候出站,突然,他感觉到他们车被什么从后面撞了一下。之后,他就什么也不知道了。他在事故中受伤,同车的周某甲死亡了。4、证人曾某乙的证言,证实他乘坐的鲁Q...../鲁Q....挂号车上无副驾驶,他平时就是在曾某甲休息时负责看车,不要别人偷了车上的东西。2011年8月31日7时许,在福银高速公路(西安方向)乾陵出口匝道发生事故时,他在车内睡觉,不了解事情发生的具体经过,事故发生后,曾某甲把他叫起来的。5、证人丁某某的陈述,同苏某某陈述相同,与起诉书指控和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6、证人黄某某的陈述,证实2011年8月31日7时许,他驾驶浙C.....小轿车行驶至福银高速公路乾陵出口匝道时,当时他停车在匝道右侧等候前车通行,一辆山东货车将宁D拉西瓜车撞上,宁D拉西瓜货车将他的浙C.....小轿车撞上,致使他的车被撞出护栏,宁D拉西瓜货车撞他车的同时,又将甘L货车撞上,甘L货车又撞上陕D货车尾部。车上六人,无人受伤。7、证人曹某乙的陈述,证实2011年8月31日7时15分,他驾驶甘M.....货车行驶到福银高速公路(西安方向)乾陵段,当时前方发生交通事故,交警在距出口500米处设置警示锥,要求车辆从乾陵出口离开高速公路,他按照要求从乾陵出口匝道依次排队等候出高速公路,突然他觉得车后面被什么东西撞了一下,他的车头就撞在前面陕D牌照的半挂车后。他下车后,看见一辆山东牌照的货车将一辆宁夏牌照的货车撞了,宁夏车又将他和浙江的一辆小轿车撞了。他车上三人,他没有受伤,曹某甲受伤,周某甲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8、证人苟某的陈述,2011年8月31日7时15分,他驾驶陕D...../陕D....挂号的货车行驶至福银高速公路乾陵段,离出口400米处,路上摆有锥形筒,他知道前面道路封闭,肯定从乾陵出口下,就减速慢行,进入乾陵出口匝道,由于车辆较多,都在依次排队,忽然间,他感觉车被什么撞了一下,就赶忙下车看,一辆甘M.....货车撞在他车的尾部。车上两人,无人受伤。9、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勘查图以及交通事故现场、痕迹、尸体照片。10、黄某某、曹某乙、吕某某辨认被告人曾某甲的笔录三份及照片。11、曾某甲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A2。12、周某甲死亡医学证明书,周某甲系重度颅脑损伤导致死亡。13、曹某甲诊断证明书,证实⑴右髋关节脱节并髋臼骨折,⑵右股骨干骨折,⑶右胫腓骨开放粉碎骨折,⑷右踝关节开放性骨折,⑸缺血性贫血,⑹右踝趾活动感觉障碍待查,右坐骨神经损伤,右胫神经及腓总神经损伤,⑺右股动静脉损伤。14、曾某甲酒精浓度检测报告单,证实被告人曾某甲驾车时未喝酒。15、2011年10月11日被害人周某甲儿子周某乙的委托代理人唐鹏与被告人曾某甲的父亲曾某丙达成的赔偿协议及收条,证实由被告人曾某甲赔偿被害人周某甲亲属165000元。该款已于2010年10月11日全部付清。16、刑事谅解书,证实被害人周某甲亲属对被告人曾某甲表示谅解,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17、周某甲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周某甲系颅脑损伤死亡。18、陕西长安大学机动车辆物证司法鉴定中心咸阳G70线8.31交通事故鉴定报告以及鉴定机构许可证,证实2011年9月5日对鲁Q....../鲁Q.....挂行车制动系统进行了检查。外观检查该车行车制动各装置及各连接处,除本次事故损坏外,未见异常。拆检后轮制动器,其制动鼓及摩擦片磨损基本正常,制动鼓摩擦面已烧蓝,摩擦片炭化现象较严重。结论:事故车辆(鲁Q....../鲁Q.....挂)事故前行车制动系统技术状况正常。该车重车连续下坡行驶,过度使用行车制动系统,使制动器温度过高,出现严重的制动效能热衰退现象,致车辆失控。19、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三份。咸渭价鉴字(2011)023号,浙C.....现代新胜达轿车车辆损失79195元。咸渭价鉴字(2011)024号,甘M.....号车辆损失33190元。咸渭价鉴字(2011)034号,宁D.....号车辆损失73955元。20、2011年9月19日咸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福银高交大队咸公交福认字(2011)第02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2011年8月31日7时15分,曾某甲驾驶鲁Q...../鲁Q....挂号车行驶至福银高速公路(西安方向)乾陵收费站出口匝道时与正在等待通行的宁D.....号货车撞倒,导致其它同在匝道内等待通行的车辆发生连环碰撞,造成周某甲死亡、苏某某和曹某甲受伤,车辆及公路路产受损。曾某甲在鲁Q...../鲁Q....挂号车时,在重车连续下坡行驶中,过度使用行车制动系统,使制动器温度过高,出现严重的制动效能热衰退现象,致车辆失控。证明曾某甲在驾驶鲁Q...../鲁Q....挂号车时未按照机动车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机动车,曾某甲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上述过错行为,是导致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原因。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曾某甲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苏某某、曹某乙、黄某某、苟某、曾某乙、丁某某、周某甲、曹某甲、吕某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无责任。21、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两份,证实2011年12月5日被害人曹某甲的父亲曹继民及诉讼代理人陆龙、被害人曹某乙与被告人曾某甲的诉讼代理人曾某丙及山东兴蒙运输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达成赔偿调解协议,由被告人曾某甲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曹某甲各种直接经济损失180000元,除已经付给的80000元外,剩余100000元于2012年元月31日前付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曹某乙车损费、定损费共计34490元,于2012年元月31日前付清。被害人及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曾某甲表示谅解,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能互相印证,足以认定本案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两人受伤,造成事故车辆损失,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曾某甲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其已向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属进行了大部分民事赔偿(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分期履行)并取得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属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曾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晓娟人民陪审员 郝淑芹人民陪审员 陈艳丽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牛传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