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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汉执字第1669号

裁判日期: 2011-12-19

公开日期: 2014-06-07

案件名称

潘晓荣与雷青香、白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晓荣,雷青香,白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汉执字第1669号申请执行人潘晓荣,女,195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雷青香,女,196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白茹,女,197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潘晓荣与被执行人雷青香、白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0)汉民一初字第4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雷青香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江汉区黄家上湾96-1号的房屋现已被拆除,其房屋拆迁号为A-155;另查明其拆迁号为A-155的房屋拆迁补偿款现存于案外人陈安超的银行账户上。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陈安超名下属于被执行人雷青香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34000元(逾期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行计算)。审 判 长  李国华审 判 员  周玉华代理审判员  李德清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田玉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