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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舟岱商初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1-12-1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李丰杰与岑友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丰杰,岑友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舟岱商初字第320号原告李丰杰。委托代理人方亚岳。被告岑友道。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丰杰诉被告岑友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丰杰于2011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丰杰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丰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562.50元,由原告李丰杰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萌萌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陈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