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舟岱商初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1-12-1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李丰杰与岑友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丰杰,岑友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舟岱商初字第320号原告李丰杰。委托代理人方亚岳。被告岑友道。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丰杰诉被告岑友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丰杰于2011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丰杰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丰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562.50元,由原告李丰杰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萌萌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陈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