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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青白民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1-12-1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马勤淑与王胜涛、邯郸市绿色运输服务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复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勤淑,王胜涛,邯郸市绿色运输服务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复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三十六条

全文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青白民初字第87号原告马勤淑,女,1963年3月24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县。被告王胜涛,男,198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被告邯郸市绿色运输服务场,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县。负责人王宝龙。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复兴支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原告马勤淑诉被告王胜涛、邯郸市绿色运输服务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复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被告王胜涛住所地在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柏寺营乡漳边村6组1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由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立案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霖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春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