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潮中法刑二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1-12-19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郑婵珠集资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潮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婵珠

案由

集资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潮中法刑二初字第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婵珠,女,1974年4月3日出生,广东省饶平县人,汉族,文盲,无业,住饶平县。2010年12月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1年1月7日被依法逮捕。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潮检刑诉(201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婵珠犯集资诈骗罪,于2011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0月31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婵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婵珠为牟利,于2009年3月至2010年11月期间,伙同同案人林楚茹(另案处理)以投资广州亚运工程、房产地皮及做烟丝生意等为由并承诺高利回报,向李某1、李某2集资诈骗人民币350万元,尚欠343万元;向汤某1、汤某2集资诈骗人民币85万元;向李某3集资诈骗人民币100500元;向吴某1集资诈骗人民币22万元,尚欠14万元;向黄某集资诈骗人民币17万元;向徐某集资诈骗人民币128万元;向吴某2集资诈骗人民币170万元;向吴某3集资诈骗人民币254万元;向汤某3集资诈骗人民币55万元;向罗某集资诈骗人民币41万元;向余某集资诈骗人民币467万元,尚欠437万元;向许某集资诈骗人民币50万元,尚欠45万元;向郑某集资诈骗人民币104万元;向吴某4集资诈骗人民币530万元;向陈某集资诈骗人民币54万元;向吴某5集资诈骗人民币19万元;向李某4集资诈骗人民币135万元;向吴某6集资诈骗人民币33万元;向庄某集资诈骗人民币300万元;合计集资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27740500元。案发后,被告人郑婵珠于2010年12月2日下午在多名被害人陪同下到公安机关归案并交代犯罪事实。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相关的书证等证据,被告人郑婵珠的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郑婵珠辩解称:这些钱是借款,不是诈骗,我们已与对方约定好利息,利息也有付还,因后来无法归还借款,我就到派出所自首。经审理查明:1、2010年5月至2010年11月份期间,被告人郑婵珠伙同林楚茹以投资广州亚运房产、烟丝生意等为由,多次集资,骗取被害人李某1、李某2共计人民币350万元,期间归还被害人李某1人民币7万元,案发后,剩余赃款人民币343万元无法追回。2、2010年11月份期间,被告人郑婵珠伙同林楚茹以投资广州亚运工程项目等为由,多次集资,骗取被害人汤某1、汤某2共计人民币85万元,案发后,赃款无法追回。3、2010年10月至11月份期间,被告人郑婵珠伙同林楚茹以投资广州亚运工程项目等为由,多次集资,骗取被害人李某3共计人民币100500元,案发后,赃款无法追回。4、2010年11月份期间,被告人郑婵珠伙同林楚茹以投资地皮等为由,多次集资,骗取被害人吴某1共计人民币22万元,案发前归还人民币8万元,剩余赃款人民币14万元无法追回。5、2010年10月至11月份期间,被告人郑婵珠伙同林楚茹以投资地皮等为由,多次集资,骗取被害人黄某共计人民币17万元,案发后,赃款无法追回。6、2010年5月至11月份期间,被告人郑婵珠伙同林楚茹以投资广州亚运工程项目等为由,多次集资,骗取被害人徐某共计人民币128万元,案发后,赃款无法追回。7、2010年11月份期间,被告人郑婵珠伙同林楚茹以投资广州亚运工程项目等为由,多次集资,骗取被害人吴某2共计人民币170万元,案发后,赃款无法追回。8、2010年10月至11月份期间,被告人郑婵珠伙同林楚茹以投资广州亚运工程项目等为由,多次集资,骗取被害人吴某3共计人民币254万元,案发后,赃款无法追回。9、2010年10月10日,被告人郑婵珠伙同林楚茹以投资地皮为由,集资骗取被害人汤某3共计人民币55万元,案发后,赃款无法追回。10、2010年11月份期间,被告人郑婵珠伙同林楚茹以投资广州亚运工程项目等为由,集资骗取被害人罗某共计人民币41万元,案发后,赃款无法追回。11、2010年10月至11月份期间,被告人郑婵珠伙同林楚茹以投资亚运工程项目为由,多次集资,骗取被害人余某共计人民币467万元,期间归还人民币30万元,剩余赃款人民币437万元无法追回。12、2010年9月23日,被告人郑婵珠伙同林楚茹以投资房产为由,多次集资,骗取被害人许某共计人民币50万元,案发前归还人民币5万元,剩余赃款人民币45万元无法追回。13、2009年11月至2010年3月份期间,被告人郑婵珠伙同林楚茹以投资广州房产为由,多次集资,骗取被害人郑某共计人民币104万元,案发后,赃款无法追回。14、2010年10月至11月份期间,被告人郑婵珠伙同林楚茹以投资亚运工程项目等为由,多次集资,骗取被害人吴某4共计人民币530万元,案发后,赃款无法追回。15、2010年10月10日,被告人郑婵珠以投资广州亚运工程项目等为由,集资骗取被害人陈某共计人民币54万元,案发后,赃款无法追回。16、2010年11月份期间,被告人郑婵珠以投资地皮为由,多次集资,骗取被害人吴某5共计人民币19万元,案发后,赃款无法追回。17、2010年3月至11月份期间,被告人郑婵珠伙同林楚茹以在广州投资办厂及地皮生意为由,多次集资,骗取被害人李某4共计人民币135万元,案发后,赃款无法追回。18、2010年10月至11月份期间,被告人郑婵珠以投资广州亚运房产、地皮为由,多次集资,骗取被害人吴某6共计人民币33万元,案发后,赃款无法追回。19、2009年3月至2010年11月份期间,被告人郑婵珠伙同林楚茹以投资广州亚运房产等为由,多次集资,骗取被害人庄某共计人民币计300万元,案发后,赃款无法追回。案发后,被告人郑婵珠于2010年12月2日下午用手机打110电话报警,后与多名被害人一起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交代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被告人郑婵珠归案后作了与上述认定事实一致的供述。开庭时,对诈骗的数额没有异议。2、涉案的各被害人的陈述笔录,他们陈述的事实与本案认定事实一致。3、证人证言。林香存等相关证人对本案相关问题作了证实,否认他们与被告人郑婵珠、同案人林楚茹合伙投资生意,以此印证被告人郑婵珠、同案人林楚茹虚构事实,诈骗被害人的真实情况。4、被告人郑婵珠、同案人林楚茹出具给各被害人的借条复印件及有关被害人汇款凭证、转账凭证复印件。被告人郑婵珠对的借条金额没有异议。5、公安机关查询银行存款、汇款通知书及被告人郑婵珠、同案人林楚茹在各家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开户情况及账户明细,证明郑婵珠各账户的资金存取情况及郑婵珠账户与林楚茹账户的资金往来情况。6、受、立案登记表、决定书、拘留证、提请批准逮捕书、逮捕证、通知书、起诉意见书、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破案报告及其他证实材料随卷。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婵珠与同案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借做生意缺钱为借口,虚构事实,承诺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用后面集资款支付前面集资款利息的方法骗取他人信任,非法集资人民币2774050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郑婵珠作案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应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婵珠提出其有自首情节的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被告人开庭时辩解其是借款且有支付利息,不是诈骗的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为保护公民的财产不受非法侵犯,维护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作判决如下:被告人郑婵珠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2月3日起至2025年12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佳曼审 判 员  庄利民代理审判员  张思进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罗 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