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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绍诸民初字第2713号

裁判日期: 2011-12-19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屠国成与严江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屠国成,严江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诸民初字第2713号原告:屠国成,男,196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委托代理人:虞迪飞,诸暨市恒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严江德,男,1963年5月1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委托代理人:袁杭天,诸暨市暨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屠国成诉被告严江德健康权纠纷一案,因需对原告医疗费用合理性进行法医学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杨秀丽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尉子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