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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博法民一初字第1790号

裁判日期: 2011-12-19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黄某甲与黄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黄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头签发人发邓远标2011-12-22核稿人稿件己核,请院长审批。毛振良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拟或稿拟单稿位人纪汉雄2011年12月20日机密等级内部文件附件发印行发范份围数范围:份数:份文件编名(2011)惠博法民一初字第1790号发出日期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博法民一初字第1790号原告:黄某甲,男,汉族,住址:广东省博罗县。身份证号码:×××6037。被告:黄某乙,女,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6604。原告黄某甲诉被告黄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7日立案受理,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由助理审判员纪汉雄独任审判,并于2011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乙缺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于××××年××月××日在龙溪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黄某丙,××××年××月××日生育一子黄某丁。由于婚前双方了解不够,草率登记结婚。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吵闹,造成家庭不得安宁。夫妻之间无话可说。原、被告之间已不存在夫妻感情,为解除名存实亡的夫妻关系,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长女黄某丙、儿子黄某丁由原告抚养;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被告黄某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5年9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并于××××年××月××日在龙溪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初夫妻感情尚可,于××××年××月××日生下长女黄某丙,于××××年××月××日生育儿子黄某丁。从2005年开始夫妻双方常因性格不合发生争吵,为此原告曾多次与被告沟通解决夫妻矛盾,但因双方交流较少而无法相互谅解,故原告以此为由于2011年11月7日向法庭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女黄某丙及黄某丁由原告抚养。另查明,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权债务。本院认为,原、被告是自由恋爱,自愿结婚。婚前双方有一定了解,且双方婚后共同生活至今,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虽然夫妻之间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但这属于夫妻日常生活中的正常吵闹,虽然对双方感情有一定的影响,但并未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被告双方只要在日后生活中加强交流、相互体谅,双方的矛盾是可以消除的。因此,原告以与被告性格不和为由请求与被告离婚,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黄某乙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审理。为维护社会稳定,婚姻家庭的和睦,以及小孩的健康成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黄某甲与被告黄某乙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纪汉雄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书记员童春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