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鸠民二初字第00202号
裁判日期: 2011-12-19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安徽和县农村合作银行沈巷支行与韩胜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和县农村合作银行沈巷支行,韩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鸠民二初字第00202号原告:安徽和县农村合作银行沈巷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代表人:钟金富,该行行长。被告:韩胜,男,1969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和县农村合作银行沈巷支行诉被告韩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巷支行既未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马兴钰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正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