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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温商外初字第82-1号

裁判日期: 2011-12-19

公开日期: 2014-05-08

案件名称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隆支行与冯哲、夏文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隆支行,冯哲,夏文华,温州荣星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温商外初字第82-1号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隆支行。负责人:陈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厉剑。被告:冯哲。被告:夏文华。被告:温州荣星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炳荣。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隆支行与被告冯哲、夏文华、温州荣星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隆支行于2011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冯哲、夏文华、温州荣星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60万元或查封等值的房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隆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冯哲、夏文华、温州荣星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60万元或查封等值的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林青青代理审判员  蔡卓森代理审判员  许良岳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