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齐法执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1-12-19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刘逸群与周志国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逸群,周志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齐法执保字第9号原告:刘逸群,男,住齐河县。被告:周志国,男。本院在审理刘逸群诉周志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逸群于2011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周志国的工资,并已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周志国的工资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泽龙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焦方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