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栖民一初字第1876号
裁判日期: 2011-12-19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丁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栖民一初字第1876号原告丁某。被告王某甲。原告丁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请求依法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王某乙归原告抚养,由被告承担抚养费;2、依法分割共同财产;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农历)生育一女取名王某乙。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记录在案及原告提交的婚姻登记审查处理表在案为凭,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该共同维护家庭的和谐与和睦,互相尊重,互相谅解。遇家庭琐事应协商解决,不应动辄提出离婚。本案原告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结婚时间较长,并生育一女,证明婚姻基础牢固,夫妻有和好的可能。故原告诉请离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依法缺席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国家有关民事法律政策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丁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递交上诉状副本一式四份,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金明审 判 员 鲁岩涛代理审判员 金 良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林吉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