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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胶南民初字第500号

裁判日期: 2011-12-19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封某某诉董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封XX,董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胶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胶南民初字第500号原告:封XX,女,X出生,汉族,农民,住胶南市泊里镇X。身份证号码:X被告:董XX,男,X出生,汉族,农民,住胶南市泊里镇X。身份证号码:X本院在审理原告封XX与被告董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中,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封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车成驹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贾茂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