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胶南民初字第500号
裁判日期: 2011-12-19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封某某诉董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封XX,董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胶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胶南民初字第500号原告:封XX,女,X出生,汉族,农民,住胶南市泊里镇X。身份证号码:X被告:董XX,男,X出生,汉族,农民,住胶南市泊里镇X。身份证号码:X本院在审理原告封XX与被告董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中,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封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车成驹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贾茂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