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象法执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1-12-1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蓝旭光与郭英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蓝旭光,郭英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象法执字第291号申请执行人蓝旭光。被执行人郭英菊。申请执行人蓝旭光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象民一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被执行人郭英菊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50元,本院于2011年12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本案依法执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1)象民一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执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乐东审判员 李隆清审判员 徐忠华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雪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