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甬慈刑初字第1863号

裁判日期: 2011-12-1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林德祥、林其武等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德祥,林其武,吴洛钟,林彩云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甬慈刑初字第186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德祥,男,1975年12月1日出生于福建省连江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连江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8月17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林其武,男,1971年5月8日出生于福建省连江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连江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8月23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吴洛钟,男,1986年1月30日出生于福建省连江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连江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8月22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林彩云,女,1985年8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连江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连江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8月22日被取保候审。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1)15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德祥、林其武、吴洛钟、林彩云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林德祥、林其武、吴洛钟、林彩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至2009年3月,(已判刑)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先后在慈溪市浒山街道乌山路某台球俱乐部、开元街某号、虞家路、上叶家路南某号、古塘街道石桥头路某号、吉祥新村综合某号楼某号、白沙路街道群丰路某号、长河镇南大路某号、镇东路某台球俱乐部、宁丰村大义房路某号等处租房,购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由被告人林德祥协助经营管理,由被告人林其武及黄某增、吴某钱、郑某恩、陈某金、周某娇(均已判刑)等人参与少量股份,并与被告人吴洛钟、林彩云及翁某瑞、翁某珠、陈某艺、陈某俤、陈某武、栗某州、陈某华(均已判刑)等人一起帮助进行算分、兑钱等费用结算工作,招徕他人进行非法赌博活动,从中共非法获利人民币40余万元。其中,被告人林德祥非法获利人民币2万余元,被告人林其武非法获利人民币0.3万余元、被告人吴洛钟非法获利人民币0.5万余元,被告人林彩云非法获利人民币0.9万余元。被告人林德祥于2011年8月17日、被告人吴洛钟、林彩云于2011年8月22日、被告人林其武于2011年8月23日分别至慈溪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林德祥、林其武、吴洛钟、林彩云已向本院预缴违法所得等款项。上述事实,被告人林德祥、林其武、吴洛钟、林彩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胡某勇、叶某育、钱某李、张某香、杜某何、周某乔、刘某林、杨某、杨某2、吴某昌、彭某勇、徐某强、方某等人的证言、同案犯林财等人的供述及刑事判决书、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预缴款凭证、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到案的情况说明及被告人林德祥、林其武、吴洛钟、林彩云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德祥、林其武、吴洛钟、林彩云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招徕多人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德祥、林其武、吴洛钟、林彩云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有自首情节,依法均予以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林德祥、林其武、吴洛钟、林彩云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均可适用缓刑。被告人林德祥、林其武、吴洛钟、林彩云的违法所得,应予以追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德祥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二、被告人林其武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三、被告人吴洛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四、被告人林彩云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七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五、被告人林德祥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林其武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吴洛钟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林彩云违法所得人民币九千元,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胡    慧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孔文静(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