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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宝曹民调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1-12-1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戴光平诉万宝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光平,万宝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宝曹民调初字第66号原告戴光平。被告万宝东。本院在审理原告戴光平诉被告万宝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戴光平于2011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光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应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戴光平负担。审判员  王玉华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华小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