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宝曹民调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1-12-1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戴光平诉万宝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光平,万宝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宝曹民调初字第66号原告戴光平。被告万宝东。本院在审理原告戴光平诉被告万宝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戴光平于2011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光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应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戴光平负担。审判员 王玉华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华小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