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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商初字第887-3号

裁判日期: 2011-12-1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胡甲与慈溪市××电器有限公司、史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胡甲;慈溪市××电器有限公司;史某某;王某;宁波××轴承有限公司;胡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四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商初字第887-3号原告:胡甲。被告:慈溪市××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海镇××村。法定代表人:史某某。被告:史某某。被告:王某。被告:宁波××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镇樟树村。法定代表人:胡乙。被告:胡乙。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甲诉被告慈溪市××电器有限公司、史某某、王某、宁波××轴承有限公司、胡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在5500000元范围内查封被告慈溪市××电器有限公司名下的浙b×××××号汽车,被告宁波××轴承有限公司名下的浙b×××××号汽车,被告史某某名下的浙b×××××号汽车、浙b×××××号汽车、浙b×××××号汽车,被告胡乙名下的浙b×××××号汽车,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慈溪市××电器有限公司名下的浙b×××××号汽车一辆;二、查封被告宁波××轴承有限公司名下的浙b×××××号汽车一辆;三、查封被告史某某名下的浙b×××××号汽车、浙b×××××号汽车、浙b×××××号汽车各一辆;四、查封被告胡乙名下的浙b×××××号汽车一辆。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许建素代理审判员  沈 平人民陪审员  徐渭涨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戚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