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武执字第00163号
裁判日期: 2011-12-19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武汉燎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湖北久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燎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北久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院长 局、庭长合议庭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武执字第00163号申请执行人武汉燎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法定代表人:卢云辉,该××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北久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法定代表人:张耀新,该××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鄂民二终字第00102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湖北久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接到通知后十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1年10月18日,申请执行人武汉燎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要求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07)鄂民二终字第0010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童俊执行员彭东执行员李全胜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书记员姜志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