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龙泉民初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1-12-1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曾华兵与牟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华兵,牟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龙泉民���字第254号原告:曾华兵。被告:牟李。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华兵与被告牟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曾华兵于2011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华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曾华兵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伏诗祥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