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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龙泉民初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1-12-1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曾华兵与牟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华兵,牟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龙泉民���字第254号原告:曾华兵。被告:牟李。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华兵与被告牟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曾华兵于2011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华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曾华兵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伏诗祥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