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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象法执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1-12-1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林清荣与苏鑫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清荣,苏鑫锴、桂林市宏辉金属中心仓储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象法执字第292号申请执行人林清荣。被执行人苏鑫锴、桂林市宏辉金属中心仓储公司。申请执行人林清荣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桂市民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被执行人苏鑫锴、桂林市宏辉金属中心仓储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318600.58元,本院于2011年12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本案依法执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07)桂市民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执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乐东审判员  李隆清审判员  徐忠华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雪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