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平民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1-12-1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罗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平民初字第9号原告:罗某,居民。被告:唐某,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与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于2011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以家庭的矛盾已解决好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罗某负担。审判员 曾胜荣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蒋思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