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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平民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1-12-1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罗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平民初字第9号原告:罗某,居民。被告:唐某,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与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于2011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以家庭的矛盾已解决好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罗某负担。审判员  曾胜荣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蒋思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