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珠金法民一初字第1183号
裁判日期: 2011-12-1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李日娇与梁仕贵、珠海市智海混凝土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珠金法民一初字第1183号原告李日娇,女,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身份证号码:×××3526。被告梁仕贵,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身份证号码:×××6617。被告珠海市智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冯建新。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曾建新。被告林积基,男,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现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6110。被告李日党,男,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身份证号码:×××3515。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日娇诉被告梁仕贵、珠海市智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林积基、李日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日娇于2011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梁仕贵、珠海市智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林积基、李日党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日娇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788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向本院申请免交,本院予以批准。审判员 吴明星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六七日书记员 朱丹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