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仑刑初字第810号
裁判日期: 2011-12-1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虞培杰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培杰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甬仑刑初字第81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虞培杰,男,汉族,1971年8月20日出生于浙江省宁波市,初中文化,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城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大碶城管办”)工作人员,住宁波市北仑区。因本案于2011年10月9日被取保候审。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仑检刑诉(2011)7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虞培杰犯玩忽职守罪,于2011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2月16日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雄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虞培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2年9月,被告人虞培杰受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办事处聘用,被安排到大碶城管办从事城管协管工作,主要职责是对所辖区域内的乱倒建筑垃圾等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巡查、劝阻、制止、督促改正并予上报和协助北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大碶中队(以下简称“大碶城管中队”)开展扣车、扣证等行政执法工作。2006年2月至4月期间,宁波兴光燃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兴光燃气公司”)建设北仑门站(坐落于大碶街道莘岙村)至富春江路的中压燃气输送工程,燃气管道一般沿途埋地敷设,每间隔100米左右在地面上竖立有下埋燃气管道的提示牌。同年6月,该工程竣工并投入使用。该工程途径包括林头方村村民方某1(另案处理)在内的众多农户的被征用田地,兴光燃气公司亦对途径田地的受损地上附着物作出了相应补偿。2011年8月中下旬至同年9月8日期间的四个晚上,方某1为牟取私利,经虞某1(另案处理)介绍,将其位于林头方村的上述被征用田地(地处北仑明耀环保热电厂南约200米处)提供给“东北二哥”(另案处理)非法倾倒建筑渣土,倾倒的建筑渣土共计150余车。2011年8月21日晚,被告人虞培杰担任大碶城管办夜班值班组长。当晚9时许,同事贺某、陈某1、屠某、虞某2(均另案处理)在值班巡查时发现虞某1、“东北二哥”等人组织人员和车辆在该田地上非法倾倒建筑渣土,贺某、陈某1分别向被告人虞培杰电话汇报并予说情。被告人虞培杰明知区域地下埋设有燃气管道,但由于念及同事交情,同意对虞某1等人的违法行为不作处理,致使贺某、陈某1、屠某、虞某2在现场对虞某1等人后续的乱倒建筑渣土的行为亦未予劝阻、制止、上报。当晚12时许,被告人虞培杰与贺某、陈某1、屠某、虞某25人在大碶一足浴店接受虞某1请客,并收受中华香烟1条。同年9月8日凌晨3时许,在虞某1等人组织人员和车辆在该田地上再次非法倾倒建筑渣土时,兴光燃气公司埋设在该田地地下的一根DN300中压燃气管道因不断遭受上方倾倒的大量渣土的挤压和工程车辆的碾压,发生位移并致2处断裂(裂口相距12米,断裂口处管道变形),造成天然气大量泄露,全区12000户居民及76家公建单位停气13小时,46家工业用户停气33小时。该事故造成兴光燃气公司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80252元。2011年10月9日,被告人虞培杰向所在单位大碶城管办投案,后于同日到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虞培杰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贺某、赵某、虞某1、方某1、方某2、屠某、陈某1、虞某2、俞某、乐某1、胡某、乐某2、乐某3、陈某2、方某3、王某、方某4、方某5、李国忠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宁波市城市管理局等12家单位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出具的《宁波市“9·8”北仑天然气门站出站主管道损坏泄露事故调查报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劳动合同、工资单、大碶镇委[2002]21号文件、大碶街道办事处大办[2007]73号文件、大碶城管办城管中队夜间及周末值班安排表、手机通话清单及大碶城管办下属城管中队通讯录、林头方村煤气管道安装补偿清单、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报告、宁波市城市天然气利用工程施工阶段质量评估报告、兴光燃气公司关于涉案事故的情况报告和事故损失说明、北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虞培杰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徇私舞弊,不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虞培杰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并且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虞培杰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殷东伟代理审判员 李文涛人民陪审员 傅根强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张蓓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