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景民二初字第429-2号
裁判日期: 2011-12-1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高群峰与马立旺、李桂敏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高群峰;马立旺;李桂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景民二初字第429-2号原告高群峰。委托代理人王伟光。被告马立旺。被告李桂敏,女,196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群峰与被告马立旺、李桂敏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群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96元,诉讼保全费1620元,共计3916元,均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吴胜男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