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锡滨商初字第0596号
裁判日期: 2011-12-16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无锡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与高玲玲、朱强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高玲玲,朱强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锡滨商初字第0596号原告无锡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五爱路34号五楼。法定代表人徐卫。委托代理人王科,江苏居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玲玲。被告朱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高玲玲、朱强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既未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且明确表示不再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丁国军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 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