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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锡滨商初字第0596号

裁判日期: 2011-12-16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无锡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与高玲玲、朱强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高玲玲,朱强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锡滨商初字第0596号原告无锡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五爱路34号五楼。法定代表人徐卫。委托代理人王科,江苏居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玲玲。被告朱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高玲玲、朱强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既未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且明确表示不再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丁国军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 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