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南民一初字第1589号

裁判日期: 2011-12-16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原告陈敏敏诉被告徐继康民间借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敏敏,徐继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南民一初字第1589号原告:陈敏敏,女,199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南陵县籍山镇。被告:徐继康,男,1971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南陵县三里镇。本院于2011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敏敏与被告徐继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谢琼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敏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继康经本院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敏敏诉称:我与被告通过朋友介绍相识。被告于2011年9月24日以资金周转为由向我借款人民币25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后被告分三次归还了我共计2500元,现被告还欠我22500元。我多次催讨无果,故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归还我22500元。被告徐继康未到庭答辩,也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24日,被告徐继康出具借条向原告陈敏敏借款人民币25000元,借条载明“今借到陈敏敏人民币二万五千元整(25000元),借款人徐继康”。后被告分三次归还原告共计2500元,现尚有22500元未归还。上述事实,由原告的当庭陈述,以及原告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欠条原件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徐继康向原告陈敏敏借款,双方未约定归还时间,原告可随时主张权利,要求被告还款。现被告对剩余的借款22500元未予归还,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2500元,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继康欠原告陈敏敏借款225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1元,由被告徐继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谢琼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江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