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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西执民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1-12-16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含光路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含光路支行;陕西伟业工贸公司;西安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西执民字第10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含光路支行,住所地西安市含光路南段**。负责人南志雄,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陕西伟业工贸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广济街**伟业大厦**。法定代表人靳建鸣,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西安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西安市南广济街**伟业大厦**iv>法定代表人靳建鸣,该公司总经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含光路支行申请执行陕西伟业工贸公司、西安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西民三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含光路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1年7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本金806万元及利息未得到清偿。执行中,当事人双方就该案达成执行和解,且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部分还款义务。至今申请人仍享有对被执行人陕西伟业工贸公司、西安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806万元本金及利息未得到清偿。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西执民字10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果被执行人陕西伟业工贸公司、西安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西安含光路支行可申请本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维国审 判 员  孙旭忠代理审判员  张 锐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马 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