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汕尾中法民一终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1-12-16
公开日期: 2020-02-21
案件名称
徐丽丽、徐敏龙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徐丽丽;徐敏龙;许桂兰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汕尾中法民一终字第1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丽丽,女,1966年8月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海丰县人,住江西省赣州市。委托代理人:王美英,女,198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人,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敏龙,男,1960年5月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海丰县人,住广东省海丰县。委托代理人:陈赛云,女,196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海丰县人,住址同上。系被告徐敏龙妻子。委托代理人:王荣云,男,193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海丰县。原审第三人:许桂兰,女,194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海丰县人,住广东省海丰县。上诉人徐丽丽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海丰县人民法院(2010)海法民一初字第6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徐丽丽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美英,被上诉人徐敏龙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赛云、王荣云,原审第三人许桂兰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海丰县人民法院(2010)海法民一初字第62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海丰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王春变审 判 员 叶剑亚代理审判员 施伟强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彬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