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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嘉桐商初字第1133号

裁判日期: 2011-12-1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桐乡市天峰电子有限公司与浙江飞越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乡市天峰电子有限公司,浙江飞越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嘉桐商初字第1133号原告:桐乡市天峰电子有限公司(机构代码72109076-3)。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梧桐街道齐富路558号第12幢。法定代表人:陈德晔,执行董事。被告:浙江飞越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机构代码76018244-1)。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城西区块b区块3号。法定代表人:何明耀。本院在审理原告桐乡市天峰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飞越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名下价值20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即日起冻结被告浙江飞越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朱士益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代)书记员  陈晓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