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镇刑初字第00077号
裁判日期: 2011-12-15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镇安县人民检察院诉高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镇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镇刑初字第00077号公诉机关镇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某,男,1963年11月22日生于陕西省镇安县,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1992年至今任大坪镇龙湾村村主任,2002年至今任大坪镇龙湾村护林站站长兼大坪镇龙湾村五组护林员,镇安县第七届政协委员、镇安县大坪镇十七届人大代表。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1年6月22日被镇安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1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镇安县人民检察院以镇检刑诉字(201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1年11月28日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镇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某某2002年至今任大坪镇龙湾村护林站站长兼大坪镇龙湾村五组护林员,并与镇安县大坪镇林业站签订了森林管护合同,明确了管护范围和管护责任。2011年3月12日,刘立镇、郭金平持“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到大坪镇龙湾村陈绪方家,对村干部说要在当地搞“红豆杉”育苗基地,请村上协调租地。村干部提出要看手续,刘、郭拿出“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副本叫他们看,村干部问证上为什么没有“红豆杉”,刘、郭解释说,申请表上有,正本上也有,正本老板拿着。饭后三村干部协调租地。3月13日,高某某就自己分管的工作向村上做了简单的安排,但未就自己所管护林区管护责任进行移交的情况下到县城参加政协会。3月14日至3月18日陈绪方开始组织劳力在自己房后,龙湾村五组小地名叫“竹园凸”及附近山林的地方采挖野生“红豆杉”539棵,并雇人将采挖下来的“红豆杉”移栽至大坪镇龙湾村五组陈家沟公路沿线的耕地里。3月17日,高某某在县上参加完政协会后回到家,一直忙于村上其它公务,直到3月24日,高某某到自己的管护区巡山时发现有人在其护林责任区内采挖“红豆杉”,遂于当日向林业站报了案。经鉴定,刘、郭、陈组织人所挖的树,均为国家一级保护植物“红豆杉”。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身为天保工程兼职护林员,代表林业行政管理部门管护本责任区内的森林资源,但其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构成玩忽职守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高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辩称,⑴、我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不是依法从事公务人员,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的主体;⑵、林业站与我签订的森林管护合同未明确管护范围内有珍稀树种和四至界限;⑶、3月12日刘立镇、郭金平没有提出要在本地采挖红豆杉树苗;⑷、3月13日至17日参加政协会,是履行政协委员的职务行为,并非擅离职守且与林业站签订合同也未明确请销假制度;⑸、我发现林木被盗,及时报案,已经尽了责任;⑹、国家财产损失未达到重大程度,且成活的红豆杉没有失去其自身价值。故其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高某某2002年至今任大坪镇龙湾村护林站站长兼大坪镇龙湾村五组护林员,并与镇安县大坪镇林业站签订了森林管护合同,明确了管护范围和管护责任。2009年年底,刘立镇(已判刑)听说红豆杉有防癌治癌等功效,并得知大坪镇龙湾村五组村民陈绪方(已判刑)家自留山上有大量野生“红豆杉”生长,2010年初,刘立镇和陈绪方一并对红豆杉资源进行了考察。2010年冬月,刘、陈找到郭金平(已判刑),三人商议合伙成立镇安县金汇谊农工贸公司,从事栽种育苗。刘、郭于2011年2月24日(农历正月22日)到大坪龙湾村,由陈绪方带领实地查看了当地野生“红豆杉”生长情况,并商议先采挖并移栽当地野生“红豆杉”,建“红豆杉”基地,以吸引外地老板来投资牟利。2011年3月12日(农历2月初8),刘立镇、郭金平持“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到大坪镇龙湾村陈绪方家,约村上支书李朝富、被告人高某某(村主任)、文书张绪有在陈绪方家吃饭。刘、郭对村干部说要在当地搞“红豆杉”育苗基地,吸引外地老板投资,要求村上配合,并请村上协调租地。村干部提出要看手续,刘、郭拿出“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副本让他们看,村干部问证上为什么没有“红豆杉”,刘、郭解释说,申请表上有,正本上也有,正本老板拿着。饭后三村干部协调租地。3月13日,高某某就自己分管的工作向村上做了简单的安排后到县城参加政协会。3月14日至3月18日陈绪方开始组织劳力在自己房后,龙湾村五组小地名叫“竹园凸”及附近山林的地方采挖野生“红豆杉”539棵,并雇人将采挖下来的“红豆杉”移栽至大坪镇龙湾村五组陈家沟公路沿线的耕地里。3月17日,高某某在县上参加完政协会后回到家,一直忙于村上其它公务,3月24日,高某某到自己的管护区巡山时发现有人在其护林责任区内采挖“红豆杉”,遂于当日向林业站报了案。经鉴定,刘、郭、陈组织人所挖的幼树,均为国家一级保护植物“红豆杉”。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户籍证明、镇安县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中心文件、管护责任书、管护合同。证实被告人高某某被聘为天保工程龙湾村护林站站长。2、政协镇安县委员会办公室文件及证明。证实被告人3月13日至3月17日在县城参加政协会议。3、非法采伐“红豆杉”的受案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证实非法采挖的“红豆杉”在被告人高某某的责任区内。4、证人刘某某、陈某某、郭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姜某某、张某某、周某某等证言。证实刘立镇、陈绪方、郭金平请被告人高某某等村干部协调租地,且在采挖“红豆杉”的几天时间里没有村干部阻挡。5、物证鉴定书。证实被采挖的“红豆杉”为国家一级保护植物南方红豆杉共计539株。6、镇安法院刑事判决书及商洛中院刑事裁定书。证实非法采挖“红豆杉”的犯罪行为发生在被告人高某某的管护范围内。7、巡山日志。证实3月11日至3月18日未巡山。8、镇安县森林公安局的情况说明。证实县林业局投资4万余元购买遮阳棚并请专人看护,所采挖的539株“红豆杉”已经有百分之三十的幼树枯死。9、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3月24日高某某发现“红豆杉”被采挖即打电话给他做了汇报。10、被告人供述。上述证据客观真实,证据之间相互关联,相互印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受国家机关委托,为天保工程兼职护林员,代表林业行政管理部门管护本责任区的森林资源,但其明知刘立镇等人要在当地育“红豆杉”树苗,未能认真审查其行为的合法性并帮助租地,参加政协会时未将林区管护责任进行移交,政协会结束返回后又未及时巡山,致使管护区域内的539株国家一级保护植物“红豆杉”树苗被采挖,造成百分之三十死亡的严重后果,被告人高某某未尽到其职责义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玩忽职守的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高某某虽然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但其受聘用代表林业行政管理部门行使职权,且与林业部门签订了管护合同,明确了管护责任,其辩解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的主体的辩护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虽然森林管护合同未明确管护范围内有珍稀树种,刘立镇、郭金平也没有提出要在本地采挖红豆杉树苗,但事实上其管护区内有国家一级保护植物且被刘立镇等人非法采挖了539株,而且造成了百分之三十死亡的严重后果,故其辩解其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的辩护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其参加政协会议、处理村上其他事务,确属履行公务,发现红豆杉被采挖后及时向林业部门报告,且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一款、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正健审 判 员 张 玲代理审判员 姚双平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亓晓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