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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保字第65-1号

裁判日期: 2011-12-1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张松万与郭涛、郭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松万,郭涛,郭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保字第65-1号申请人:张松万,男,195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被申请人:郭涛,男,199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四川省筠连县。被申请人:郭猛,男,199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人张松万因与被申请人郭涛、郭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1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在20000元范围内对被申请人郭猛所有的车牌号为浙B×××××汽车一辆采取扣押并限制过户的保全措施。现申请人张松万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作出解除诉前财产保全决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郭猛所有的车牌号为浙B×××××汽车一辆的扣押和限制过户。本案申请费220元,由申请人张松万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孙红莲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龚雅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