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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仑行审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1-12-15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与宁波展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宁波展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1)甬仑行审字第97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矸街道明州西路170号。法定代表人徐大庆,局长。委托代理人刘金荣,男,该单位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宁波展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保税区信农大厦。法定代表人徐长显,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于201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1年8月23日作出的甬国税稽三处(2011)141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甬国税稽三罚(2011)118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1年12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作出的甬国税稽三处(2011)141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甬国税稽三罚(2011)118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等事项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该裁决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准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作出的甬国税稽三处(2011)141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甬国税稽三罚(2011)118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作出的甬国税稽三处(2011)141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甬国税稽三罚(2011)118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献军审判员  徐万鑫审判员  蒋益芬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立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