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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执一字第00070号

裁判日期: 2011-12-15

公开日期: 2014-09-01

案件名称

西安市投资公司与康秋梅、古丙乾、韩文卫房屋租赁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投资公司,康秋梅,古丙乾,韩文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新执一字第00070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投资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雁南三路96号。法定代表人:XX滨,总经理。被执行人:康秋梅,女,汉族。被执行人:古丙乾,男,汉族。被执行人:韩文卫,男,汉族。西安市投资公司与康秋梅、古丙乾、韩文卫房屋租赁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新民一初字第010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西安市投资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投资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新执一字第0007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康建平审 判 员  朱 评代理审判员  肖宏远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