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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碑执字第00870号

裁判日期: 2011-12-15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彭文超与被执行人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孙家饭庄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文超,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孙家饭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碑执字第00870号申请执行人彭文超,男,1969年3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孙家饭庄,住本市东关正街招商局广场。负责人马明军,该饭庄总经理。彭文超与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孙家饭庄劳动争议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西民二终字第016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彭文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1年8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1年9月2日向被执行人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孙家饭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已将案件全部款项人民币16653元送至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西民二终字第016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1-(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治峰审 判 员  查永谦助理审判员  胡跃岗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柳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