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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执字第01034号

裁判日期: 2011-12-15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陈秀兰与雍春芳人身损害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长执字第01034号陈秀兰申请执行雍春芳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本院(2011)长民初字第18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执行标的为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一直不在家,此案目前无法执行。申请人表示同意延期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长执字第01034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民利审判员  魏 华审判员  郑 潇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阮拥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