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福法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1-12-15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与陈婵朝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保字第29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2087号。代表人张文凤,该行行长。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08号农业银行大厦。代表人宗少俊,该行行长。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国瑞,广东天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委托代理人韩德亮,广东天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婵朝,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普宁县。深圳仲裁委员会已受理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拍卖合同纠纷一案[受案号:深仲受字(2011)1090号]。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730483.98元的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陈婵朝名下价值730483.98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活光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开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