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催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1-12-15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宁波金品钢结构有限公司申请中粮艾地盟粮油工业(菏泽)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波金品钢结构有限公司,中粮艾地盟粮油工业(菏泽)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催字第318号申请人:宁波金品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崇寿镇六塘村。法定代表人:胡慧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屠自若,男,197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所慈溪市。申报人:中粮艾地盟粮油工业(菏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5088206-5)。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开发区长江东路南侧。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任春,男,197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申请人宁波金品钢结构有限公司因遗失民生银行宁波分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号码30500053/20168047、出票日期2011年5月18日、出票金额100000元、出票人慈溪市托普轴承有限公司、收款人慈溪市贝利轴承有限公司、付款行民生银行宁波分行、背书人慈溪市贝利轴承有限公司等、持票人为申请人)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2011年10月2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中粮艾地盟粮油工业(菏泽)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对汇票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宁波金品钢结构有限公司或申报人中粮艾地盟粮油工业(菏泽)有限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宁波金品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宋国梁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龚雅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