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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刑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1-12-15

公开日期: 2019-12-23

案件名称

被告人康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康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2)新刑初字第37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康某某,男,1979年4月1日出生,满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县,现租住石家庄新华区,2011年8月10日因涉嫌盗窃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2011年8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取保候审。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石新检刑诉(2011)2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康某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被告人康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7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康某某到河北君康医药药材有限公司库房取货时,趁机盗走河北君康医药药材有限公司吗丁啉一件(450盒,规格10mg/片),鉴定价值共计5085元。案发后,被告人康某某已赔偿该公司6000元整。 上述认定事实,被告人康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自愿认罪,并有证人何某某、王某某、段某某证言,证人王某某、段某某辨认笔录及所附辨认使用照片,石家庄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石价刑结字【2011】第0660号价格鉴定结论书,河北君康医药药材有限公司提交公安机关的销售清单、被告人康某某盗窃药品全过程的监控录像视频截图材料,公安机关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扣押物品照片,被告人康某某指认作案现场照片,公安机关提取河北君康医药药材有限公司被盗窃吗丁啉样品照片与被告人康某某供述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秘密窃取河北君康医药药材有限公司吗丁啉一件的事实经过、行为手段、盗得财物价值。另,有公安机关出具抓获情况证明与被告人康某某供述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被抓获归案经过;有河北君康医药药材有限公司出具证明与被告人供述相互印证,证实案发后康某某赔偿该公司6000元,该公司表示谅解;有公安机关调取被告人户籍材料与被告人供述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康某某基本身份情况,其中写明:在其原籍辖区居住期间尚未发现违法犯罪行为;经查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自愿库未查到其违法犯罪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共计508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案发后已就其盗窃财物全额予以赔偿,取得失主谅解,且当庭自愿认罪,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综上,为严厉打击犯罪,保障社会秩序安定,保护公民合法财产安全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康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自判决确定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缓刑考验期间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 丁 虹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江波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 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