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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珠金法民二初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11-12-15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耀鸿电子元件(中山)有限公司与金安国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安国纪科技(珠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耀鸿电子元件(中山)有限公司,金安国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安国纪科技(珠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珠金法民二初字第432号原告耀鸿电子元件(中山)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梁耀年。委托代理人刘叠,广东衡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景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身份证号码:×××279X。被告金安国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露梅,北京逢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纪妍,北京逢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安国纪科技(珠海)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法定代表人韩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露梅,北京逢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纪妍,北京逢时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耀鸿电子元件(中山)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安国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金安国纪科技(珠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耀鸿电子元件(中山)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金安国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金安国纪科技(珠海)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耀鸿电子元件(中山)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金安国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金安国纪科技(珠海)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985元,由原告耀鸿电子元件(中山)有限公司负担。因原告耀鸿电子元件(中山)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免交诉讼费,本院予以准许,原告不再负担。审判员  袁朔霖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 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