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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逍商初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1-12-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黄如强与徐介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如强,徐介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逍商初字第330号原告:黄如强,男,195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徐介局,男,197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如强诉被告徐介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诉讼费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如强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叶海慧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许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