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逍商初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1-12-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黄如强与徐介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如强,徐介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逍商初字第330号原告:黄如强,男,195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徐介局,男,197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如强诉被告徐介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诉讼费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如强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叶海慧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许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