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江蓬法民一初字第1315号

裁判日期: 2011-12-15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程某与李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李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江蓬法民一初字第1315号原告程某,女,汉族,1977年5月30日出生,住江门市蓬江区,被告李某1,男,汉族,1975年12月31日出生,住江门市蓬江区,8原告程某诉被告李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某、被告李某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程某诉称:一、原告于2000年7月底经公务员考试到江门海关工作,被告于2007年7月应聘到江门市中心医院工作。双方于2007年10月底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在江门市××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均为初婚。婚生子李某2于2009年2月7月在江门市中心医院出生。2009年3月,孩子尚未满月(因双方当时未购房,原告带孩子住自己父母家),被告突然以“自己不适应南方气侯饮食,不喜欢江门”等为由向原告提出只身离开江门,回原籍山西发展的想法,遭到原告的坚决反对。原告认为此种行为乃是对婚姻、家庭、孩子的严重不负责任、极端自私利己的行为,因此当时坚决予以制止,并多次沟通劝说其回心转意。但被告固执己见,并声称“自己还年轻,不能为了这个孩子放弃自己的前程,否则以后年纪拖大了回山西发展的机会就更少了”、“我只想和自己的父母在一起,这个孩子我管不了那么多了”等等。由于当时被告父母在原告生孩子期间在江门短暂居住约半月后离开江门返回山西老家,孩子只能一直由原告与其父母共同抚养(被告因不愿到原告父母家居住,自己住在其单位分配的过渡房里。),在孩子出生后至2010年3月份期间,双方一直为此闹矛盾,被告极少来探视孩子。原、被告双方当时居住在相距仅几里,被告在大半年时间都不曾到原告父母家探视孩子,更谈不上关心孩子的营养、成长等问题,所有抚养孩子的经济责任、体力重担全部由原告及其父母承担。当时原告因考虑小孩尚小和保全家庭的想法,与被告勉强维系表面上的婚姻关系。2010年4月份,原告要求被告父母到江门××手照顾孩子××段时间(原告带孩子搬至过渡房),被告父母照顾小孩仅一个月后于5月初就返回山西,又将小孩重新交由原告及其父母抚养。原、被告双方当时虽已购房但尚未装修,2010年3月原告父母出于好心于是给被告3万元作为装修款。同年5月初被告因与原告矛盾一度激化擅自从两人供房存折中取走原告单位发放的一次性住房补贴16500元。同年7月被告明确向原告提出离婚,原告到北街过渡房交谈时,被告对原告吼道“你给我滚”,并说“你不好我可以不要你,我怎么样你管不着”、“其实我们的关系已经名存实亡了”。同年中秋节时被告突然不辞而别返回老家休假(原告因偶然打电话给被告时才得知其返回老家,原告基于此前状况认为被告可能是会老家找工作进行面试)。之后原告曾问被告以后是否想好好过日子,被告冷笑道“你不是沉得住气吗?那我们就继续斗吧。”2011年5月,被告母亲应原告再三要求到江门帮助照顾孩子(被告于2010年11月搬入嘉盛华庭,原告于2011年5月带孩子一起搬入嘉盛华庭),因婆媳矛盾导致家庭关系更加恶化。期间被告对孩子一直表现冷漠,看不出一般男同志作为父亲对自己子女的呵护有加的情况。双方因矛盾发生口角时,被告完全不顾孩子年幼,常掐捏、打孩子撒气,有一次因发脾气一掌重重击在孩子的腰臀处(此举极易损害孩子肾脏,媒体报道已有先例。),孩子吓得大哭不止。7月18日晚8时许,原告在自己家中(嘉盛华庭)带小孩在浴室洗澡时,被告竟然不顾孩子也一同洗澡,两次断水断电(热水器安装在阳台上),并冲进浴室殴打原告,并扬言“谁叫你欺负我妈”。实际上在原、被告为数不多共同生活的几个月里,被告偶尔会因为家庭琐事对原告有肢体上的冲突,碍于情面,原告隐忍从未向他人述说。隔了几日,被告母亲一大早上对原告说“我有病,不能带孩子,你想让我带孩子带死吗?”被告当时知悉此情况后和原告说“天气这么热,你把孩子带到你父母那里住吧。”原告无奈将孩子交由自己父母照顾了一段时间。7月31日中午1时许,原告和父母一起带孩子回嘉盛华庭,并想籍此机会双方好好沟通一下,商量今后原、被告的关系问题。谁料当原告父亲质问被告为何关水、气,打老婆时,被告竟然挥拳想打原告及其父亲,并口出恶言“我是打了她,你能怎么样,今天当着你面我还打”。原告母亲在阻止被告撒野时被他一拳打伤,左手无名指当即感到刺痛并肿胀变色。争吵时被告还现场将婚后原告父母送的一台落地扇摔坏以泄愤。原、被告双方当即拨打110报警,10分钟后两名警察赶到现场了解情况,被告突然无中生有向警察说原告打其母亲,其母连声附和,并说原告母亲手指受伤乃自残。原告及其父母非常气愤,原告父亲质问被告“她是女孩子,又是公务员,怎么可能打人。”被告反笑称“谁说公务员不能打人呀”。后民警见为家庭矛盾引发的纠纷劝解后撤警。原告母亲质问被告为何不实事求是、当众演戏撒谎时,被告称“这个社会,实事求是会有好下场吗?”。被告母亲因目睹双方实际处于分居状态指责原告说“你们两个长期不在一起,那我儿子结婚娶媳妇干嘛呢”。实事求是,双方因夫妻感情长期较差,原告从思想感情上不愿意和被告共同生活,即使因为照顾孩子的需要住在一套房子里其实也是各自过各自的。原、被告双方每次生活矛盾争吵时,被告都会说“要离婚你自己向法庭提,你提出来我就同意”。因此恳请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二、原告作为国家公务员,有稳定的经济基础。父母从事中学教育工作现刚退休。原告完全可以保障孩子在良好的环境中成长。加之目前孩子仅二岁半,由母亲照顾更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而被告一直对孩子的成长漠不关心,父母也无固定工作,文化程度不高。因此恳请法院判决孩子由原告抚养。目前被告年收入(现金)约10万元,考虑到小孩今后面临的教育、生活费用日益增多和通货膨胀等因素,恳请法院根据适中比例按照被告目前收入的25%(每月支付2000元)判决抚养费用。三、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7月共同出资、按揭购买的一套商品房嘉盛华庭12栋之三701,因原告抚养孩子需要,恳请法院判决房产归原告所有。该套房产的首付款、装修费用由双方共同出资,按揭贷款从2009年9月20日起双方各自以公积金贷款还贷,原告每月公积金还贷2213元,被告每月公积金还贷1392元。如被告有异议,建议采取如下方案,(一)该套房产由法院主持采取竞价方式处理;(二)由一方提出对该套房产的处理方案,由另一方首先选择。原告请求法院无论对该房产采取何种处分方案,均以法院确认后即刻办理资产交割手续为原则。并于一周内办完产权手续。四、关于婚生子李某2抚养费的追索:自孩子出生至今(目前孩子已30个月),被告仅支付过4000元抚养费,并向原告索取了其中2000元的收条,之后再未支付过抚养费。扣除被告父母带孩子的四个月,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剩余22个月的抚养费(按每月1000元标准)22000元。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双方因婚前认识时间较短(不足百天),原告对被告的家庭背景、性格形成、责任感、价值观缺乏基本了解。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感情极其淡漠,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发生被告严重缺乏家庭责任观念,对孩子漠不关心,且明显有家庭暴力倾向,加之双方实际共同生活时间不足一年,婚后双方矛盾层出不穷且不断激化,虽经原告试图多次化解仍无法磨合,婚姻关系已经彻底破裂。恳请法院依法判决。诉讼请求为:1、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2、婚生儿子李某2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3、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位于江门市××区嘉盛华庭12栋之三701房屋(2009年7月购买,办理银行按揭,约值105万元),请求将房屋判决归原告所有;4、请求被告按每月1000元的标准支付婚生儿子李某2自出生到2010年11月共22个月的抚养费22000元。原告程某对其起诉事实提供的证据有:1、户口簿一本;2、结婚证一本;3、出生医学证明一份;4、被告工资存折一本;5、原告存折数据一份;6、供房存折、原告公积金存折各一本;7、被告公积金存折一本;8、房产购房合同、借款合同各一份;9、原告母亲病历一份;10、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被告李某1答辩称:一、我坚决不同意离婚。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没有外遇、第三者插足情况,也没有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况;更没有赌博、吸毒等各种恶习;更有年幼的小孩需要双方抚养教育,我们夫妻关系的矛盾主要是些家庭琐事,在一些问题上存在分歧,又长期处于半分居状态。沟通理解、默契不够所致(半分居是指我爱人2008年5月怀孕后至今,吃住基本在她和父母共同购买的房屋为主,即使我2010年10月搬入嘉盛新居也是如此,只是我父母三次来江门照看小孩时,我爱人才和我能稳定居住,我爱人住其父母家主要是我先前单位过渡房条件一般,下班回家有做好的饭菜,照顾小孩方便,从新居嘉盛华庭上班距离其班车搭乘点太远)。我非常不愿意看到因为离婚而伤害到年幼的小孩,让小孩从小在一个残缺的家庭生活对其成长极其不利,离婚对夫妻双方的伤害也是终身的,甚至会对一时错误冲动的决定悔恨终生,因此我坚决不同意离婚。二、原告诉称被告在2009年3月,孩子尚未满月情况下,提出只身离开江门,回原籍山西发展,不照顾小孩之事确实不实。事实是:首先,孩子刚出生,我与爱人及双方父母都为喜得贵子之事高兴不已,忙于照顾小孩和分娩后的她;其次,选择到江门工作我也是经过深思熟虑的,相比在山西工作,这里生活工作环境更好,工资待遇要高,工作稳定,这里单位对我们来的研究生也很重视,结婚没有买房的就给50多平米的两居室作为过渡房,这种待遇目前在其他地方是很少见的。最后,我已经有了家庭,有了可爱的孩子,我父母认为只要我家庭幸福,非常支持我扎根江门。因此从主观、客观方面讲,答辩人当时根本不可能在2009年小孩出生后不久就提出回山西发展的事情。三、原告诉称被告在孩子出生后至2010年3月份期间,双方一直闹矛盾,被告极少来探视孩子一事。事实是:婚后由于我的过渡房条件令我爱人非常不满意,以及怀孕后我爱人选择其父母照顾等原因,我和我爱人处于半分居状态,我一直没有温馨家庭的感觉,因此2009年孩子出生后为了早日能让我爱人及孩子住上新房,能早日生活在一起,同时国家出台了房贷利率优惠和江门市对首套住房可以为每人提供20万的公积金贷款额度,这极大地增强我的买房信心。这期间看房、选房、选装修材料、装修施工等方面的事情几乎均由我一人承担,几乎所有的节假日和业余时间都用于上述工作。期间去我岳父母家的时候,他们多次向我暗示或直言:说我在医院工作又同传染科在一栋楼办公(2010年8月后搬出那栋楼),在医院环境工作,××毒细菌的机会很多,担心传染他们,我也考虑到儿子还小及岳父患有糖尿病,抵抗力比较弱;在岳父母家一进门首要的事情是洗手换衣服,碗筷每人固定,不让外来的人接触小孩,感觉很苛刻繁琐,因此没有什么万不得已的事情我都不贸然进其屋。期间我爱人及其父母对我的作为并没有不满意之处,还多次催促我尽快把新房搞好,早日搬入新居。考虑到我爱人当时的供楼款每个月比我付出的多,我尽快能独资承担装修的费用,向父母及朋友借点,期间的装修费用几乎都由本人负担,在资金实在紧张的情况下,若不及时付款,新房就会面临停工的情况,又临近年底避免拖到春节后,我才要求我爱人把其单位给的住房补贴16500元划入供房存折来偿还装施工款和材料款,来缓解我的资金紧张压力,因此双方一直闹矛盾的事实根本不存在。四、原告诉称被告拿孩子出气一事,事实是:我的儿子在新居住的时候非常调皮,经常做一些危险的事情,比如手指头往插座孔里伸,即使已经安装了保护儿童的插孔盖板,儿子调皮就把保护的东西拿下来,玩插孔。又比如经常会从阳台或窗户向楼下丢东西等,这些事情对孩子本身及其他人都是非常危险的事情,有时候在心平气和和难以制止儿子做危险事情的情况下,我可能会非常着急,对其发火,有时候轻轻拍打一下儿子,以示警告,让其知道危险的存在性,这样做也只是一心为了避免儿子有什么意外,或对他人造成伤害。尽作为父亲的职责,俗话说:“虎毒不食子”,这是我亲生儿子,怎么会对他不好呢。同时在小孩出生前,我为保证小孩的生活资金保障不会因将来购买房子装修等用钱紧张的事情受到影响,在出生前我就叫我爱人从我的工资存折中两次支取5.5万元(2008年6月30日,2008年11月27日转入其帐户20×××92)作为小孩的专有钱款(银行明细信息打印清单为证)。小孩出生后,又从我工资帐户转走4.9万元(2009年4月27日转至其帐户20×××92,零散从我工资卡支取多笔(从结婚至2010年5月前因此存折由我老婆保管,并知道支取密码)。从2010年6月开始我爱人还另外向我要1千元一直到我母亲2011年5月来江门照看小孩为止。逢年过节单位发的购物卡都交给我爱人用来给其父母买东西。因此为了这个孩子及这个家各方面我都给予了最大保障,无愧于孩子,无愧于我爱人及其父母。五、针对2011年7月31日在嘉盛华庭住所发生的家庭纠纷,主要是2011年3月底,我爱人突然提出把工作调动回武汉,当时武汉海关已经同意其调动,江门海关需要征得我的同意或者随其回武汉工作(2011年4月1日江门海关人教处源孔灵副处长和耿燕科长亲自到我单位向我了解情况,征询我对爱人工作调动的意见,我的意见是工作调动势必造成两地分居,影响家庭和睦,再则我们已在江门买房生子,双方工作收入都很稳定,到新的地方不确定因素更多,反而会增大不利于家庭和谐的因素。并向人教处领导递交书面的说明,因此江门海关没批准其工作调动。),调动回老家武汉工作是其十多年的梦想,只因往省会海关调动难度很大以及后来同我结婚、怀孕、生子等原因被搁浅,婚后我爱人说不再有回武汉的想法。后来据我爱人说:其父母2010年后半年悄然多次回武汉进行工作调动活动,计划在我不知情的状况下调动回武汉,结果江门海关对此事非常认真责任,落实我对工作调动的想法,才避免造成两地分居的事情发生。因为我没同意其工作调动,致使她父母为活动工作调动所花费的十万元人民币造成损失,产生对我极大不满的情绪,2011年4月11日我爱人及父母在其家中说服我同意其或随其工作调动到武汉或者补偿他们所损失的十万元人民币,若不同意就要求我和我爱人协议离婚,来达到工作调动的条件,均被我拒绝。以及2011年5月至7月底,我爱人说服我父亲来劝说我同意其工作调动,也被我父亲拒绝,加之我母亲和我爱人一起在嘉盛新居因照看小孩的事情多次发生矛盾。致使发生7月31日双方不愉快的事情,当时我并没有打人,只是被答辩人父亲冲动欲推我及生母出门,要求我母亲离开江门,不允许我母亲带小孩,其母亲阻止其行为时,手不慎挫伤。综上所述,我在整个过程中肯定也存在很多不足的地方:婚后没能及时提供优越的住房,有点大男子主义,对我爱人关心体贴不够,遇事情绪也容易激动,逢年过节给我爱人及其父母买的礼物不够厚重,夫妻双方沟通不够,包容心不够,婆媳关系没有协调好等等。这致使我爱人对我有很大意见,我认为主要是些家庭琐事造成的矛盾。双方没有很好的沟通化解,如果双方能敞开心扉,坦诚交流,相互谅解,我也会积极改进自己的不足之处,为了年幼的儿子,双方能安心扎根江门,双方能积极担当为自己的家庭幸福而努力,改变以前不便于夫妻共同生活的状况,共同生活,共同教育抚养小孩,我有信心把这个本应非常幸福的家庭经营好。我恳请法院综合考虑本案事实,结合法律规定,分析双方产生矛盾的根源,辅以耐心细致的说服工作,化解我与爱人之间的“疙瘩”,帮助我们迈过这道“槛”,维护我们这个本就不该解体的家庭。被告李某1在答辩期间提交的证据有:打印工资折明细四张。经审理查明:原告程某与被告李某1于2007年10月间经他人介绍相识,××××年××月××日于江门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年××月××日生育一儿子李某2。2009年7月5日,原、被告夫妻与江门市××区豪仕地产策划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位于江门市××区嘉盛华庭12栋之三701房屋。该房屋付款形式是原、被告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行签订《个人住房组合借款合同》(公积金贷款及商业性贷款),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490000元(还贷期限为15年)加上首期付款123655元的形式付购房款。该房屋于2010年春节后入住。原告程某与被告李某1三年多的共同生活,双方对家庭琐事处理、儿子的教育、对待彼此的父母关系等,处理方式上双方产生一定矛盾,彼此产生一定的隔阂,原告程某以与被告李某1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原告程某与被告李某1虽然经他人介绍相识,但是经过一段时间的了解,互相之间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才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原告程某与被告李某1之间的纠纷,主要是双方对家庭琐事处理、儿子的教育、对待彼此的父母关系的处理方式不一致而引起矛盾,双方未能互相体谅所致,但夫妻之间的感情尚未破裂。只要原、被告夫妻之间能互相尊重和谅解,家庭成员间敬老爱幼,互相帮助,共同履行对家庭应尽的义务,夫妻之间做到宽容理解、尊重体谅、互助互爱,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应该有所改善的。因此,原告程某主张与被告李某1夫妻感情破裂,要求与被告李某1离婚的诉讼请求,证据不充分,理由难以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予以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和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程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4550元,由原告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受理费。审 判 长  李小红审 判 员  罗虹毅人民陪审员  梁 江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