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宁知民初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1-12-15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亚航物资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亚航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宁知民初字第352号原告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法国巴黎75116比利斯·福利思路61号。法定代表人肖纳·马瑞格特。委托代理人赵小宝、赵恒翼,江苏焯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亚航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法定代表人赵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杰,江苏爱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亚航物资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15日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 新审 判 员 薛 荣人民陪审员 张羽馨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邢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