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深宝法刑初字第4853号
裁判日期: 2011-12-15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仲某、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某,唐某
案由
盗窃,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深宝法刑初字第4853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仲某。被告人唐某。2009年4月14日因抢劫罪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11月25日刑满释放。上列二被告人均因涉嫌盗窃于2011年6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1年7月21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均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深宝检公二诉(2011)27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仲某、唐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代理检察员李丽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仲某、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底一天下午,被告人仲某、唐某二人来至宝安区龙华街道国鸿大厦楼下盗走被害人黄某停放于该处的美翎牌48V电动车一部。得手后,由唐某联系卖家,二人获得赃款800元后平分。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440元。2011年6月17日14时许,仲某、唐某伙同曾某(另案处理)来到大浪街道华容路华信购物广场门口停车场附近盗走被害人王某停放于该处的美翎牌48V电动车一部,后三人将电动车卖掉,获赃款800元。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350元。2011年6月18日,民警巡逻中发现仲某、唐某、曾某形迹可疑,便带回派出所审查。民警根据二被告人的交代,从买家处缴获被盗的两辆电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仲某、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下列经庭审宣读、举证、质证的被告人仲某、唐某的供述、被害人黄某、王某的陈述、证人曾某、庄某、资某的证言、赃物照片、扣押、发还清单、提取笔录、抓获经过、情况说明、体检结果等物证、书证、现场勘察笔录及照片、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前述证据真实、合法,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仲某、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仲某、唐某在公安机关进行一般性盘查时,主动交代自己的其他犯罪行为,自愿认罪,对涉案的两单盗窃行为应认定为自首,均可以从轻处罚。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被告人仲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6月18日起至2012年1月1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被告人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6月18日起至2012年2月1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王 为 明人民陪审员 刘 启 玲人民陪审员 陈 文 伦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吕友媚(兼)书 记 员 刘 婷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声明:本网站公布的裁判文书仅供阅读参考,正式文本以生效裁判文书正本为准,其他网站不得转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