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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镇刑初字第00076号

裁判日期: 2011-12-15

公开日期: 2017-02-10

案件名称

候镇汉玩忽职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镇刑初字第00076号公诉机关镇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候镇汉,男,生于1962年3月23日,汉族,中专文化,陕西省汉中市勉县人。镇安县人民检察院以镇检刑诉字(201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候镇汉犯玩忽职守罪,于2011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候镇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镇安县人民检察指控,2011年3月14日至3月18日陈绪方组织劳力在龙湾���五组小地名“竹园凸”及附近山林采挖野生“红豆杉”539棵,并雇人将采挖下来的“红豆杉”移栽至大坪镇龙湾村五组陈家沟公路沿线的耕地里。期间,3月15日因大雪天气停工一天。2011年3月16日中午,大坪林业站干部,也是该站分包龙湾村的负责人候镇汉,受站长李先富(另案处理)安排到龙湾村查看是否有人在“玉皇顶”挖野生“红豆杉”。他得知陈绪方在请人栽树,于是骑摩托车来到陈栽树地方询问有人去‘玉皇顶’挖“红豆杉”没有,陈绪方回答“没有”。候镇汉对陈绪方等人非法��植“红豆杉”的行为,既不阻止也没有仔细询问有关情况,他在现场呆了不长时间就离开了。当天,候镇汉回到站上后,将当天情况向李先富作了汇报。经鉴定,刘、郭、陈组织人所挖的树,均为国家一级保护植物“红豆杉”。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森林资源遭到违法行为的破坏,使国有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构成玩忽职守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候镇汉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辩称,⑴、我发现陈绪方他们栽植“红豆杉”,相信了他们有手续的说法并立即回单位向领导汇报了我所了解的情况;⑵、行政执法必须是两人以上,我一人调查,无法形成书面材料,只能口头汇报;⑶、我3月16日去调查了解时,资源已遭到破坏,而不是我去了之后才受到破坏的。故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14日刘立镇、陈绪方、郭金平(三人均已判刑)雇请人员在龙湾村五组小地名叫“竹园凸”的地方及附近山林采挖野生“红豆杉”,并将采挖下来的“红豆杉”移栽至大坪镇龙湾村五组陈家沟公路沿线的耕地里。2011年3月16日中午,被告人候镇汉在去大坪镇龙湾村收取育林费途中,接到站长李先富电话,安排其到龙湾村查看是否有人在“玉皇顶”采挖野生“红豆杉”。他去“玉皇顶”未发现有人采挖“红豆杉”,又到陈家沟巡查,听说陈绪方在请人栽树,于是骑摩托车来到陈栽树地方,被告人候镇汉对陈绪方等人非法栽植“红豆杉”的行为,既未仔细询问也未制止就返回了单位。回单位后将当天情况向站长李先富作了汇报。3月17日、3月18日,刘立镇、陈绪方、郭金平雇请的人员又继续采挖了两天,共计采挖“红豆杉”539株。经鉴定刘、郭、陈组织人所挖的幼树,均为国家一级保护植物“红豆杉”。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户籍证明、任职文件。证实被告人候镇���为镇安县大坪镇林业站干部。2、非法采伐“红豆杉”的受案登记表、报案记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地点在被告人候镇汉的责任区内。3、证人刘某某、陈某某、郭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姜某某、张某某、周某某等证言。证实刘立镇、陈绪方、郭金平雇请工人采挖“红豆杉”的情况及被告人候镇汉到过现场但没有制止。4、物证鉴定书。证实被采挖的“红豆杉”为国家一级保护植物南方“红豆杉”共计539株。5、镇安法院刑事判决书及商洛中院刑事裁定书。证实非法采挖“红豆杉”的犯罪行为发生在被告人候镇汉的管护范围内。6、通话记录。证实2011年3月16日大坪林业站站长李先富打电话让被告人候镇汉到玉皇顶去了解情况。7、镇安县森林公安局的情况说明。证实县林业局投资4万余元购买遮阳棚并请专人看护,所采挖的539株“红豆杉”已经有百分之三十的幼树枯死。8、被告人供述。以上证据相互关联,相互印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候镇汉身为大坪林业站护林员,负责龙湾村的森林管护,但其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森林资源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玩忽职守的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候镇汉发现陈绪方等人在其责任区内移栽“红豆杉”时,既不仔细询问情况也未阻止,致使非法采挖“红豆杉”的犯罪行为继续进行,扩大了森林资源被破坏的后果,被告人候镇汉辩解其去调查了解时资源已遭到破坏,一人调查,无法形成书面材料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但被告人当日向其领导作了汇报,且能积极配合破案,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一款、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候镇汉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正健审 判 员  张 玲代理审判员  姚双平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亓晓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