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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京执字第181-4号

裁判日期: 2011-12-1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湖北省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京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省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九鑫彩印包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京执字第181-4号申请执行人湖北省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友元。被执行人四川省九鑫彩印包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理人张翌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京民二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于2011年12月15日向被执行人四川省九鑫彩印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发出了(2011)京执字第181-1号执行通知,责令该公司自本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给付申请执行人湖北省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设备款6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756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650元、财产保全费820元、申请执行费935元,但被执行人四川省九鑫彩印包装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四川省九鑫彩印包装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6996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段红兵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顾爱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