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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韶浈法民特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1-12-15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廖金玉、刘章成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廖金玉,刘章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韶浈法民特字第62号申请人廖金玉,女,194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宁县人,住韶关市浈江区。被申请人刘章成,男,193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宁县人,原住韶关市浈江区。现在下落不明。本院受理申请人廖金玉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刘章成死亡一案中,申请人廖金玉于201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廖金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廖金玉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邓小明审 判 员 吴 俊代审判员 黄智霄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毅 微信公众号“”